一、研究背景與創新點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以驚人的速度實現經濟高速增長,但同時也付出了巨大的環境代價。已有諸多學者實證檢驗了中國污染排放的各種決定因素,例如,經濟增長和貿易開放。然而,在關于中國環境監管政策如何影響污染排放的研究有待進一步探討。在中國,除了中央政府外,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執行環境監管政策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靈活性,這為本文研究環境規制提供了一個理想的實驗場景。首先,環境立法是否通過很難被當地企業完全預測,因此可以看作是明顯的外生沖擊。其次,中國各地方的環境法規在內容、通過時間以及具體執行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因此,文中可以有效地將樣本劃分為處理組和對照組。基于以上因素,該文主要從地方環境立法這一新穎視角考察了環境規制政策的作用效果。
該文的主要貢獻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國內的相關研究多從各級政府實施的環境管制角度考察環境管制對污染排放的影響,少有學者探討環境立法的影響作用。該文從地方立法的角度考慮環境管制的重要性,豐富了相關領域的研究文獻。其次,國內外已有學者對于環境法規如何影響污染控制進行了相關研究,但尚未形成一致的結論。該文通過強調環境執法的重要性對這一系列文獻做了補充,文中的實證結果揭示了即使在地方環境立法通過后,如果在實踐中不能嚴格執行,也可能無法達到預期的管制效果。
二、事實型描述
圖1展示了自1990年以來我國地方環境立法的演變。20世紀90年代初至1996年是地方環境立法的初期,這表明環境保護法被提上日程,但僅限于少數省份。從1996年到2004年,地方環境保護立法激增。在這些年里,平均通過了多達六項法律,大大超過了其他年份。特別是在2002年,總共批準了11項法律,創下歷史最高紀錄。這一變化反映出,在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帶來的更大的環境保護壓力下,地方立法機關逐漸重視對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制。
圖1:中國地方環境立法時間表
三、研究設計
本文主要采用DID模型進行實證分析。具體而言,文章構建了一個二元虛擬變量du,若某省通過了某項環境立法,則du=1,否則du=0。dt=0表示立法前的年份,dt=1表示立法后的年份。采用污水、二氧化硫、灰塵和固體廢物等的排放水平衡量環境質量的變化。文章選擇單位GDP的污染物排放強度,即污染排放水平與當地GDP的比值,作為立法規制的結果。這一指標的優點是通過地方經濟規模使污染排放標準化,以確定立法的監管效果。
文章主要的回歸模型如下所示:
主要實證結果分析:
表1:回歸結果
表1顯示了基準回歸結果。可以看出核心變量du*dt的估計系數在統計上不顯著,結果無法表明地方環境立法有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作者將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對數值作為因變量,對模型進行重新估計后,結果仍然沒有發現環境立法具有顯著影響。為進一步驗證基準回歸的準確性,作者使用了不同的匹配標準作為穩健性檢驗。首先,由于最近鄰匹配不止一次地使用一些未處理的省份作為匹配的比較組,所以作者考慮一個沒有替換的新匹配。換句話說,即每一個未經處理的省份在某一年只使用一次。第二,由于最近鄰匹配對于每個處理過的省僅使用一個未處理組,所以作者也開始考慮在匹配分析中使用一個以上的比較省份。此外,作者采使用許多未處理省份的加權平均值(取決于核函數的選擇)作為研究的比較組。結果表明,所有上述穩健性檢查未能支持地方立法的監管效果,這證實了文中在基線DID回歸中的主要發現的有效性。
四、結論與啟示
該文的主要結論如下。首先,文中并未發現地方環境立法能夠有效地改善環境質量。文中的實證研究表明雖然地方環境立法以來,處理組的排放強度確實下降了,但匹配的對照組也出現了類似的趨勢。因此,作者認為地方環境法的通過并沒有顯著地導致地方污染排放量的下降。然而,文中的研究同樣發現地方環境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可以改善污染相對較為嚴重省份的環境質量。其次,這項研究揭示了環境執法的重要意義。基于地方環境法執法機構實施的處罰措施,通過識別執法力度不同的省份,作者發現在執法嚴格的省份,地方環境立法在絕對值和排放強度方面顯著抑制了污染物排放。該結果意味著僅有法律條文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輔之以強有力的執法,才能保證治理污染的有效性。
該文的政策啟示有以下幾點:第一,雖然該文是基于中國樣本展開的研究,但對于全球國家均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尤其是對于發展中的經濟體。具體而言,環境污染已成為許多發展中國家所面對的主要問題,對公眾健康和經濟發展產生深遠的不利影響。正如著名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假說所述,雖然大多數發展中經濟體仍處于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但經濟起飛通常是以環境質量惡化為代價的。此外,許多發展中國家在有效的環境監管方面面臨著與中國相似的實施和執行問題。因此,本文基于中國數據的研究,為理解發展經濟體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提供了一個典型例證。第二,對于發展中國家,地方環境保護機構通常采取不同的措施來執行中央政府規定的管制標準。并且,當地企業通常有很強地討價還價能力,這導致環境法律法規非完全執行。由于這種“內生執行”模式在發展中國家相當普遍,因此,本文進一步揭示了有效執法在環境監管方面的重要性。
來源: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 張驀嚴